|
本报讯(记者 拓峰)针对近期一些居民排队抢购电的事件,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主管电价工作的同志指出,居民生活用电不调整,市民不必恐慌,更无须排队抢购电。
据了解,现行居民生活用电是省物价局2002年8月16日发文调整的,并要求从当年的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9元,此价格为城
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以上居民生活用电适用于抄表到户的居民。
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其公共电力设施发生的电能损耗应由小区业主承担。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当按当月损耗电量合理分摊给各业主。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仍按每千瓦时0.49元计算。
对于近期的抢购电的事件,省物价局的这位工作人员还说,不仅居民生活用电不涨价,而且农业灌溉、化肥生产用电同样不涨价,居民完全没有必要抢购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