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监管部门审批、评估、确认,私下转让的一律视为非法交易
本报讯(记者 李林)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交易行为,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日前出台《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细则》。《细则》从4月1日起实施,按照《细则》,今后出租汽车转让必须经过出租车经营权监管机构审批、评估、确认,私下转让的一律视为非法交易,要严肃查处。
私下转让经营权为非法交易
据了解,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监管办公室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联合组成,办公地点设在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业务大厅,开设服务窗口实行一厅式办公。办公室是对出租汽车交易前的资质认定、经营权评估、交易价格监督的站门机构,负责对出租车转让交易双方“资质条件”的审核,出租汽车经营权及车辆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单》,确认双方交易事宜,开据《成交确认书》和《出租汽车变更审核表》。
西安市出租汽车交易市场指定设在鱼化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并划定出租汽车专用的交易场地,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出租汽车交易必须在监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进入监管机构指定的交易场所,严禁场外交易。出租汽车交易成功后,须由该交易市场出具专用票据,方可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凡未经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监管机构审批、评估、确认,私下转让的,一律视为非法交易,要严肃查处。
转让双方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转让双方的资质条件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出租汽车企业资质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方可进行出租汽车的转让或受让,也可兼并(受让)本企业内行业委托代管的个体工商户的出租汽车单车(行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企业车数未达到三级资质条件的,只能进入交易市场转让车辆,不能作为单车交易的受让方;
3.非出租汽车企业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4.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有本市行政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有符合行业规定的相应资金;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经营权和车辆须一并转让
出租车的转让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受让方(企业或自然人),必须先到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监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携带相关证件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管机构确认;确认之后,评估机构对该出租汽车经营者及车辆按规定进行评估,发给《经营权评估报告单》(报告单有效期1个月)和《转让通知书》,方可到指定场所进行交易。
监管机构对拟受让方进行资审,合格后发给受让方《受让通知书》,方可到指定交易场所受让出租车;出租汽车的转让必须将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一并进行,两者不能分离。
出租汽车转让,限于个体工商户车辆。企业出租汽车承包人无权对承包车辆进行交易,承包人无力继续承包的必须终止承包合同,由本企业收回承包车辆,重新发包自主经营,企业应作为经营主体,若本企业无能力收回,则由企业按规定的交易程序进入交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