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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者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记者 拓峰 实习记者 曹运静)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西安市物价局和西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出《西安市卷烟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西安市卷烟销售统一使用的专用标价签,由西安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由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并免费提供给卷烟经营者。卷烟标价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并由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会同经营单位物价员签章。卷烟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价格,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另外,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可使用打码机在卷烟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但也应分品种在卷烟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胶贴价格标签与陈列柜(架)标示的价格应一致。
经营者若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责令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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